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金初字第17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负责人肖新勇,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垚武,河南尚中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鹰,男,中行洛阳分行职工。
被告孙武超,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翟卫利,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董志豪,男,1982年8月6日出生。
被告伊川县世通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应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孙武超、翟卫利、董志豪、伊川县世通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承担。
审判长 杨惠丽
陪审员 王敬华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向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