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与孙武超、翟卫利、董志豪、伊川县世通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3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西民金初字第17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负责人肖新勇,行长。

委托代理人史垚武,河南尚中律师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鹰,男,中行洛阳分行职工。

被告孙武超,男,1986年10月29日出生。

被告翟卫利,女,1988年9月15日出生。

被告董志豪,男,1982年8月6日出生。

被告伊川县世通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应旭,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被告孙武超、翟卫利、董志豪、伊川县世通汽车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承担。

审判长  杨惠丽

陪审员  王敬华

陪审员  任少文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史向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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