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荥民二初字第74号
原告唐晓旺,男,1975年11月1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范高成、余启红,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郑上路豫龙镇赵家庄。
法定代表人王淑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59元,减半收取1629.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 峰
审 判 员 孙先兴
人民陪审员 徐子权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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