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三李煤业有限公司与李西平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79号
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三李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全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天宏、张程明,均为该公司员工。
被告赵秋玲,女,汉族,1968年7月24日生。
委托代理人吕学峰、何志刚,河南仟问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西平,男,汉族,1975年12月26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三李煤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西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三李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三李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坡负担。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赵浩羽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