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448号
原告郑州捷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杨志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官增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捷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官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捷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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