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85号
原告班绵启,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出生。
被告李智敏,男,汉族,1976年2月23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绵启与被告李智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班绵启于2015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浩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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