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590号
原告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万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国庆、张伟杰,河南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
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负责人康沣雷。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24元减半收取1962元,由原告郑州市万吨物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彦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赵浩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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