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四中与河南省两岸经贸进出口有限公司、刘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2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76号
原告王志勇,男
被告郑州鸿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勇诉被告郑州鸿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退回72.5元。
审判员 李 靖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文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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