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265号
原告马卫东,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李谦伟,男,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
被告张永祥,男,汉族,1972年1月2日出生。
被告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卫东与被告李谦伟、张永祥、河南全通物流有限公司、武汉市绿能天然气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卫东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浩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