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与周明镇、周刘睿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1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360号
原告陈明,男,汉族,1958年7月25日出生。
被告周明镇,男,汉族,1953年4月16日出生。
被告周刘睿航,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诉被告周明镇、周刘睿航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于2015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亚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彦鹏
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浩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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