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东霞与胡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7:01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293号
原告黄东霞,女,汉族,1969年7月14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大刚。
被告胡俊发,男,汉族,1968年8月2日生。
原告黄东霞诉被告胡俊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东霞的委托代理人王大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俊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为被告供应包装,后经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货款381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38100元的欠条,并承诺很快支付货款。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拒不支付。为维护原告权利故诉至在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81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欠条一张。
被告未出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出示的欠条符合证据规则,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被告供应包装。2014年7月18日,被告胡俊发为原告黄东霞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黄东霞报账款381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本案中,被告胡俊发欠原告黄东霞货款38100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据,对原告黄东霞要求被告胡俊发支付货款381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俊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货款381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元,由被告胡俊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丁现术
人民陪审员  宋 林
人民陪审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浩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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