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95号
原告范文芹,女,1954年9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少英,河南康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驰晖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文超。
被告李红军,男,汉族,1964年11月28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文芹诉被告河南驰晖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李红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文芹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范文芹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文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16元减半收取8208元,由原告承担,剩余820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杜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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