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某乙与贾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1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44号
原告贾某乙,女
监护人路某某,女
原告贾某甲,男
原告贾某乙与被告贾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贾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丁德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谢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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