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建军与冯波、冯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7:00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1090号
原告耿建军
被告冯波
被告冯国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耿建军诉被告冯波、冯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耿建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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