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465号
原告李明会,男
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黄莆立志。
原告李明会与被告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明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全部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效。
审判员 丁德勇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莹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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