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荥刑初字第527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红梅,河南久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鲍海山,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崔某某,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丽,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0月29日被荥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慧明、何腾飞,河南孙慧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刑诉(2014)4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崔某某、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二级机构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原主任刘某、党支部书记崔某某(原副主任)、副主任马某某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12家自备井排水户,已安装水表的,未按照水表取水量计收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水表的,未按照水泵铭牌上日最大取水量计收污水处理费,而是以定额的方式违规收取污水处理费,造成国家污水处理费的重大流失计4618032.2元。其中:
被告人刘某在2007年至2013年任荥阳市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主任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协商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造成国家污水处理费损失4618032.2元(其中对郑州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少征收440108元、对郑州某某面业少征收93982元、对某某铝业(河南)有限公司少征收19801元、对郑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少征收91954元、对河南省郑州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少征收97123.2元、对河南省通信电缆有限公司少征收48747元、对某某小区少征收44959元、对郑州某某皂业有限公司少征收19802元、对郑州某某硫酸厂少征收2317164元、对郑州市海天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少征收839元、对郑州某某技术学院少征收487150元、对郑州市某某技师学院少征收954700元)。
被告人崔某某2007年至2010年任荥阳市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副主任主管收费工作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协商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造成国家污水处理费损失1970844元(其中对郑州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少征收145625元、对郑州某某面业少征收46406元、对郑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少征收40431元、对河南省郑州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少征收64911元、对河南省通信电缆有限公司少征收53471元、对郑州某某硫酸厂少征收162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2011年至2013年任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副主任主管收费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协商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造成国家污水处理费损失2650209.2元(其中对郑州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少征收294483元、对郑州某某面业少征收47576元、对某某铝业(河南)有限公司少征收19801元、对郑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少征收51523元、对河南省郑州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少征收32212.2元、对某某小区少征收44959元、对郑州某某皂业有限公司少征收19802元、对郑州某某硫酸厂少征收697164元、对郑州市海天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少征收839元、对郑州某某技术学院少征收487150元、对郑州市某某技师学院少征收9547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等证据,指控被告人刘某、崔某某、马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对其构成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其征收污水处理费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对指控其造成的损失数额提出异议,且系主动投案自首。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刘某的罪名不持异议,以被告人刘某存在自首的减轻处罚情节,且对被告人造成损失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指控对郑州某某硫酸厂、郑州某某技师学院、郑州某某技术学院少征污水处理费的数额应当扣除。据此辩护人当庭提交了:1、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的法律见证书,证明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未缴纳污水处理费的荥阳市第三高级中学附属小学送达过污水处理费征收通知书;2、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批复,证明对没有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排水管网排放污、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不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对某某院校征收污水处理费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某某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意见执行。3、郑州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因荥阳市政府未支付其垃圾处理费,2005年经与市领导协调,同意其污水处理费暂时按照用水量的10%进行征收,待政府把垃圾处理费拨付到位后再进行足额征收。4、郑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31日补交的2007年至2013年的污水处理费5万元及该公司的还款计划书。5、郑州某某硫酸厂的验收监测报告、郑州市环保局的验收意见及某某硫酸厂出具的证明,显示某某硫酸厂的生产污水不外排。6、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显示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应与其他用电、用水、用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学校与供水、供电、供气单位协商确定用电、用水、用气数量;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某某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证明对某某院校建设过程中涉及我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7、郑州市某某技术学院的基建情况。
被告人崔某某辩称其征收污水处理费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对指控其造成损失的数额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造成损失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指控被告人崔某某对郑州某某硫酸厂、郑州某某面业少征污水处理费计算不正确,并当庭提交了郑州某某面业水表的照片,证明三名被告人无法获取水表读数。
被告人马某某辩称其征收污水处理费过程中存在很多困难,对指控其造成损失的数额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持异议,但对造成损失的数额提出异议,认为指控被告人马某某对郑州某某硫酸厂、郑州某某技师学院、郑州某某技术学院、郑州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郑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少征污水处理费计算不正确。并当庭提交了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及省政府的相关文件、通知,荥阳市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水泵的铭牌流量很难获取。
经审理查明:
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二级机构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原主任刘某、党支部书记崔某某(原副主任)、副主任马某某在负责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中,违反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4号《河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内10家自备井排水户,已安装水表的,未按照水表取水量计收污水处理费,而是以协商的方式违规定额收取污水处理费,造成国家污水处理费的重大流失计1344464.2元。其中:
被告人刘某在2007年至2013年任荥阳市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主任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协商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造成国家污水处理费损失1344464.2元(其中对郑州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少征收440107元、对郑州某某面业少征收93982元、对某某铝业(河南)有限公司少征收19801元、对郑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少征收91954元、对河南省郑州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少征收97123.2元、对河南省通信电缆有限公司少征收48747元、对某某小区少征收44959元、对郑州某某皂业有限公司少征收19802元、对郑州市海天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少征收839元、对郑州某某技术学院少征收487150元)。
被告人崔某某2007年至2010年任荥阳市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副主任主管收费工作期间,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协商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造成国家污水处理费损失350844元(其中对郑州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少征收145625元、对郑州某某面业少征收46406元、对郑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少征收40431元、对河南省郑州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少征收64911元、对河南省通信电缆有限公司少征收53471元、对郑州某某硫酸厂少征收162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2011年至2013年任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副主任主管收费工作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协商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造成国家污水处理费损失998344.2元(其中对郑州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少征收294482元、对郑州某某面业少征收47576元、对某某铝业(河南)有限公司少征收19801元、对郑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少征收51523元、对河南省郑州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少征收32212.2元、对某某小区少征收44959元、对郑州某某皂业有限公司少征收19802元、对郑州市海天消防材料有限公司少征收839元、对郑州某某技术学院少征收48715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供述了其于2003年至2013年任荥阳市污水处理站站长,主持全面工作。2007年至2010年崔某某是主管收费的副站长,2011年至2013年马某某是主管收费的副站长。污水处理站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存在协商定额收费的情况。污水处理费少征收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对于安装水表的用户污水处理站没有按照实际用水量征收的原因主要是有的排水户的水表损坏、有的排水户的水表被锁住、还有的人为损坏等,污水处理站按照以前的数据,大概核算出的平均数征收污水处理费;对于没有安装水表的排水户,没有按照最大取水量征收,而是通过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调查,由主管副站长向其汇报后协商确定数额进行征收。对于以上情况,其也给主管副局长马某汇报过。郑州某某面业有限公司、郑州某某皂业有限公司、郑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情况其记不清了。郑州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费2013年之前没有按文件征收。力同铝业(河南)有限公司因水表损坏按照以前的平均用水量来收取污水处理费。郑州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和河南省通信电缆厂因水表被节水办锁住,其就按以前的用水量估算了平均数征收污水处理费。某某小区在2012年经过协商按每年10000元征收污水处理费。郑州市某某硫酸厂因水表损坏,污水处理站按照以前用水量的平均数征收污水处理费,2013年开始按表计量征收。郑州市某某硫酸厂是化工企业,该公司有环评检测报告,生产用水不外排。郑州市某某技术学院2012年经过协商缴纳了3万元污水处理费,2013年经过协商缴纳了5万元污水处理费。郑州某某技师学院2011年至2013年每年缴纳20000元钱污水处理费,该学校属于某某教育,提出河南省政府对某某教育学校的相关费用征收有一个可以减免的文件。
2、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城市自备井污水处理费由荥阳市污水处理站负责收取,所收取的费用全部统一上交财政,在人、财、物等方面由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管。马某是污水处理站的主管副局长,中心的全面工作由刘某向他汇报,他没有亲自参与具体工作。其从2007年至2010年底一直负责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工作,2011年开始由副站长马某某负责污水处理工作,主任刘某主管站里的全面工作。污水处理站对安装水表的用户一般将水表取水量作为参考,对有的单位也没有严格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征;对于没有安装水表的,收费按照实际情况由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领导研究决定。从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情况看,确实存在没有按照文件规定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的情况,这是其没有严格遵照有关文件收费造成的。郑州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2013年以前是经双方协商每年征收8万元污水处理费。郑州某某面业2009年水表被节水办锁住了,经向刘某汇报后他同意按2008年的数据并按年征收。力同(河南)铝业有限公司开始是按照水表收费的,后来节水办将水表锁住了,他们提出来想按定额征收,其给刘某汇报后,最后决定每月征收1600元污水处理费。对郑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是经过协商每年收取5000元污水处理费。对郑州市地质工程勘察院开始是按表计量收取污水处理费,后来节水办将水表锁了,就按照他们以前的取水量确定了征收数额征收。对河南省通信电缆有限公司,其单位抄了三个月的水表,确定了取水量,就和他们协商按年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对郑州某某技术学院,经过刘某和校长协商,按年征收污水处理费,也没有足额征收。对郑州某某技师学院,他们拿出减免水资源费的市政府会议纪要,其向刘某汇报后,经协商确定按年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对郑州某某硫酸厂2003年开始其是按照水表征收的,2007年他们的水表坏了,其向刘某汇报后,经协商根据他们厂以前的用水量,确定了收费数额。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供述了其从2010年7月开始担任荥阳市污水处理站副主任。收费时按要求应当按照用水户自备井上安装的水表量值收取,但收费时部分企业的水表都被节水办锁住或者损坏了,就参照往年的收费情况、按照平均用水量协商确定金额进行征收。没有安装水表的,按要求应当按照水泵最大取水量来征收污水处理,但是污水处理站都是经调查估算出取水量费,向刘某汇报后,由刘某、主管收费的副主任、相关的收费科长一起研究,最后由刘某决定一个具体的收费额向用户协商定额收取污水处理费。郑州市海天消防材料有限公司的水表损坏后经协商按照每季度900元来征收污水处理费。郑州某某面业开始按水表征收污水处理费,期间节水办把表锁住了,后经过协商按年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对河南省郑州地质工程勘察院开始是按表征收的,后来水表被节水办锁住了,其向刘某汇报后协商确定每季度收取2100元,从2013年开始按照水表读数收费。力同铝业河南有限公司2011年水表坏了,其单位就按照以前的平均用水量来协商定额收取污水处理费。对郑州某某硫酸厂其是参照以前的收费进行征收,到2013年按照水表计量征收了。郑州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费2011年、2012是按照刘某说的数额收的,2013年抄表计量。荥阳市某某小区是双方经协商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对郑州某某技术学院,是经刘某和学校协商按年定额收取污水处理费。郑州某某皂业有限公司安装的有水表,但是该单位不让抄表,经过协商按年度征收污水处理费。对郑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是参照以前的数额给刘某汇报后按年征收费用。对郑州某某技师学院,从2011年到2013年都是每年定额收取的20000元污水处理费,当时学校出示了有关学校行政事业性费用优惠的文件,后来经过协商给刘某汇报后决定了收费金额。
4、主管副局长马某的证言,证明了其在2007年至2013年期间系污水处理站的主管副局长,污水处理站是2014年3月份更名为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主要职能是保证能进入管网的水能达标处理,尽量提高污水处理能力,提高管网收集率,征收污水处理费。站长刘某负责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全面工作,污水处理费征收的具体工作由分管副站长负责,站里下设收费科室。刘某不定期的会将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向其进行汇报,主要汇报征收难度大,其也向局班子和市领导汇报,同时也向省建设厅汇报过,但是汇报之后,上级领导要求依法、依规足额征收。2007年至2013年期间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对15家自备井排水户违反规定协商定额收费,有水表的未按照水表收取,未安装水表的不按照水泵最大取水量计算取水吨数收取污水处理费,刘某给局领导班子做过汇报,其也在会上听到。其要求他们依法依规足额征收,但是自己没有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过问得不具体,只是注重于污水处理费每年的征收金额上,对这些管理不够,作为主管领导负有一定的责任。
5、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在任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当时的名称叫污水处理站,是马某副局长主管主抓的。在局班子会上,马某对日常工作进行汇报,没有说过是如何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以及征收中遇到的相关困难。马某单独给其汇报过污水处理费收费难的问题,其他的没有什么,其当时要求他们耐心做好工作,把污水处理费依法依规足额征收起来。
6、荥阳市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武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荥阳市污水处理站的分工职责和工作职能,荥阳市污水处理站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方法和征收范围。
7、荥阳市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张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荥阳市污水处理站的分工职责和工作职能,荥阳市污水处理站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方法和征收范围,并证实了荥阳市污水处理站征收污水处理费时,2007年到现在对没有水表的一般都是按照季度、年度来确定具体数额的。
8、荥阳市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宋某某的证言,证实了荥阳市污水处理站的分工职责和工作职能,荥阳市污水处理站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方法和征收范围,并证实了污水处理站在征收污水处理费时,按照文件规定安装水表的,按照水表读数收费,未安装水表的,按照水泵最大取水量收费,但实际上荥阳市污水处理站是协商、决定收费的,没有严格按照文件规定去收。
9、荥阳市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夏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2014年初到荥阳市污水处理站工作,负责污水处理站的全面工作。并证实了荥阳市污水处理站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方法和征收范围。
10、荥阳市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张某的证言,证实了证实了荥阳市污水处理站的分工职责和工作职能,荥阳市污水处理站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方法。
11、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了郑州某某技术学院有四口自备井,2012年安装了水表。荥阳市污水处理站2012年向其学校征收污水处理费30000元,2013年征收污水处理费50000元。污水处理站没有按水表征收,是参照周围学校的收费估量出其学校的污水处理费,没有具体标准。
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郑州某某技师学院有三口自备井,2011年安装了水表,学校的污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是污水处理站大致估算出数额后,经过双方协商确定学校每年缴纳20000元污水处理费,从2008年到2013年每年都是交了20000元的污水处理费。
13、证人邵某某的证言,证实了其于2014年1月到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工作,2014年其公司的污水处理费征收程序是荥阳市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到其公司抄水表后,按照水表的读数足额缴纳的污水处理费。
14、证人黑某某的证言,证实了郑州某某面业公司污水处理费大概是从2007或2008年左右开始缴纳的,荥阳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每月来公司抄表。大概是到2010或2011年左右,公司用水已经稳定了,就按以前每月的用水量估算出一年的用水量,公司领导和污水处理站协商按年征收污水处理费,然后按年缴纳污水处理费了。
1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了郑州某某制衣公司的污水处理费一直都是按年缴纳的,污水处理站的人没有抄过水表,都是协商缴纳污水处理费的。
1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了力同铝业河南公司的污水处理费是污水处理站的工作人员与公司人员共同抄水表取得数据,有时候水表坏了是参照之前的数据来收费的。
17、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验报告,证明了损失数额计算系荥阳市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对涉案的十二家自备井用户按照规定应当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与实际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之间的差额。
18、荥阳市节水技术中心对涉案的单位用水情况的证明,相关企业、单位出具的证明,12家自备井用户2007年至2013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票据复印件。荥阳市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实涉案各自备井用户排放的污水进入地下管网的证明。
19、郑州某某硫酸厂的验收监测报告、郑州市环保局的验收意见及某某硫酸厂出具的证明,显示某某硫酸厂的生产污水不外排。
2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某某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证明对某某院校建设过程中涉及我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
21、郑州市某某技师学院出具的证明,证明了其学校分两期建设,建设时间为2006年至2013年,2013年底按照郑州市政府要求全部建设完毕。
22、郑州某某技术学院出具的证明,证明了郑州某某技术学院前身为郑州市机电学校,属中等某某技术学校,1993年搬迁至现地址。
23、到案经过,显示被告人刘某到案方式系自首,被告人崔某某、马某某到案方式系传唤到案。
23、另有相关规范性文件、机构证明、收费许可证、职务任免文件及职责分工文件、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崔某某、马某某身为荥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排水与污水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负有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职责,但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少征污水处理费,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崔某某、马某某的部分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对郑州某某硫酸厂自2007年至2013年少征污水处理费2317164元的事实,经查,公诉机关对郑州某某硫酸厂自2007年至2012年按照该厂水泵最大取水量计算三名被告人给国家造成的财产损失的数额不够准确、合理,2013年污水处理站工作人员是按照水表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对郑州某某硫酸厂少征污水处理费2317164元的事实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以此进行辩护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对郑州市某某技师学院自2011年至2013年少征污水处理费954700元,根据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某某教育攻坚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对某某院校建设过程中涉及我省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予以免收,郑州市某某技师学院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学校2013年底建设完毕,在2011年至2013年期间属在建某某院校,符合免收条件,因此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对郑州市某某技师学院少征污水处理费954700元的事实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以此进行辩护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刘某、马某某及辩护人,以被告人是依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和河南省政府对某某教育的相关文件规定,对郑州某某技术学院协商收取污水处理费,没有造成国家污水处理费的损失的辩护理由,经查,根据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明,郑州某某技术学院自1993年搬迁至现在地址,不属于建设过程中的某某学校,故其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及辩护人以其是根据市政府有关领导同意对郑州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按照用水量的10%征收污水处理费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在没有相关文件等规定的情况下,与郑州某某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协商定额收取污水处理费,造成污水处理费少征收的后果,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故其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以郑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已经出具还款计划书,没有造成该笔污水处理费的损失为由进行辩护的理由,经查,郑州某某制衣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书是在2014年11月5日,该案已经立案侦查,属案发后追回损失的行为,故其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崔某某及辩护人以2008年至2009年被告人对郑州某某面业是按照水表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这期间被告人不存在渎职行为的辩护理由,经查,根据三名被告人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三名被告人对郑州某某面业采取协商定额的方式收取污水处理费,应当足额征收污水处理费而未足额征收,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故该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三名被告人及辩护人以被告人无法获取水表读数和水泵铭牌流量等客观原因而导致少征污水处理费的辩护理由,经查,三名被告人违反工作职责,在收费过程中协商定额收费,因此造成国家污水处理费的损失,故其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某、马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情节,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崔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焦焕利
审判员 张义苹
审判员 赵 睿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吴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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