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891号
原告米建平,男,汉族,1962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秀琴,女,汉族,1956年8月15日出生。
被告翟站营,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
被告余赛丰,女,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
被告潘文华,男,汉族,1978年8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米建平诉被告翟站营、余赛丰、潘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米建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米建平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米建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郑宏辉
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杜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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