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627号
原告党春亮,男,汉族,1967年5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侯寨乡党家嘴村47号。
委托代理郭强、杨文洁,郑州市二七区解放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文生,男,汉族,1968年7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碧云路与红云路交叉口金祥花园13号楼4单元502。
本院在审理原告党春亮诉被告吴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党春亮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党春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党春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党春亮负担。
审判员 张彦鹏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浩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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