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869号
原告乔伟、高根花
委托代理人孙野,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庆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伟、高根花诉被告范庆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伟、高根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审判员 刘文锋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文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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