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764号
原告王根荣,男,汉族,1961年10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鹏,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根荣诉被告王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根荣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根荣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根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杜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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