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1840号
原告曹建新,男,汉族,1960年4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磊、宋俊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长青,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建新诉被告郑州华侨友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建新于201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建新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郑宏辉
人民陪审员 郭月琴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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