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952号
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郑秋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志松,男,汉族,1967年6月2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志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郑宏辉
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杜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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