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占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8-13 09:53:08 |
温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温刑初字第00101号 |
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占龙,男,1988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6日被抓获,同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温县看守所。 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刑诉[20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占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督敬 、代理检察员张会星 、被告人郑占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郑占龙与其妻子孙×均在温县天天大酒店务工。2012年12月20日,郑占龙得知孙×与同在酒店务工的服务员侯×因琐事发生争执,便对侯×殴打致候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侯×的伤系轻伤。 经本院调解,郑占龙赔偿侯×经济损失8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占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侯×的陈述,证人孙×、杨×的证言,侯×的伤情照片及伤情鉴定意见,抓获证明,赔偿协议及谅解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占龙因琐事殴打他人并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该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占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2013年5月6日起至2013年7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张桂芳 审 判 员 孙文法 人民陪审员 崔东温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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