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二初字第2953号
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郑秋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随喜,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小光,男,汉族,1984年9月14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小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鑫海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杜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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