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78号
原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新乡至郑州管理处。
被告汝州市汽车运输公司。
被告陈军亮,男,汉族,1980年1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新乡至郑州管理处与被告汝州市汽车运输公司、陈军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交通运输厅京珠高速新乡至郑州管理处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浩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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