阎惠娟与闫玉安、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8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058号
原告阎惠娟
被告闫玉安
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惠娟诉被告闫玉安、第三人郑州市二七区齐礼闫城中村改造拆迁建设安置指挥部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惠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0元,减半收取770元,退回770元。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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