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766号
原告杨永生,男,汉族,1962年6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成宇红,河南天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永锋,男,汉族,1964年10月2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生诉被告杨永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生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永生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永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8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郑宏辉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杜治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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