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传世宇焊材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嘉信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朱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8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389号
原告大同市传世宇焊材有限公司。
被告郑州市嘉信焊接器材有限公司。
被告朱信军,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传世宇焊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嘉信焊接器材有限公司、朱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同市传世宇焊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71元减半收取1358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浩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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