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海与河南省华隆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8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481号
原告黄金海,男,汉族,1943年7月29日生。
被告河南省华隆科贸有限公司。
原告黄金海与被告河南省华隆科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0年3月5日原告正式被河南省华隆科贸有限公司聘用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从上任之日到2011年7月15日都没有发过分文工资,时间共计11年4个月零10天,每月1500元,共计204500元,至今未讨回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讨回公司拖欠原告的工资204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告,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送达地址。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黄金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黄金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葛建枝
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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