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会兵与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7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108号
原告薛会兵,男,汉族。
被告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修美。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会兵诉被告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会兵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薛会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会兵撤回对被告河南龙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薛会兵负担150元,剩余150元退还原告薛会兵。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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