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荆某甲、荆某乙 、荆某丙、荆某丁、荆某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7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784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荆某甲。
被告荆某乙。
被告荆某丙。
被告荆某丁。
被告荆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荆某甲、荆某乙、荆某丙、荆某丁、荆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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