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290号
原告沙润东,男,回族,1987年11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菊花,女,回族,1962年11月7日生。
被告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琳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耿欣,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七商城。
负责人张峰,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琳琳,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耿欣,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沙润东诉被告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七商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沙润东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七商城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沙润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润东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河南省国美电器有限公司第七商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沙润东负担25元,剩余25元退还原告沙润东。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亚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