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402号
原告李某某
被告王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退回150元。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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