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与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21 06:56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432号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9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联生、刘炎(实习),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某,女,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振清、李炜衡(实习),河南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国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联生、刘炎、被告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魏振清、李炜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11月12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直不和。被告一直不能生育,原告为此花费几十万元给被告治病,做了十几次试管,好不容易怀孕了,被告居然瞒着原告做了流产,且被告经常夜不归宿,双方之间经常因为一点小事而争吵。2014年8月,被告因为一点家庭琐事拿刀把原告砍伤,被告的种种恶习,致使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却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有:结婚申请登记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是合法夫妻。
被告顾某某辩称,1、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原、被告是1994年经人介绍认识,交往两年双方有了进一步了解后,经过深思熟虑才结婚的,并非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感情比较深厚,因为被告身体原因不能生育,原告花费几十万元给被告治病,更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深厚,且被告没有经常夜不归宿的恶习,生活中难免有争执,偶然的争吵打闹不能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2、原、被告婚后共同购置房屋,收养孩子,充分说明双方感情深厚的事实。被告婚后就辞去工作,在家操持家务,伺候公婆,原告在外经商,日子越来越好。为缓解被告生活中的苦闷,原、被告共同商议于2012年9月份收养了一个女孩,取名杨某,婚后长达18年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培养了深厚的感情,现在孩子尚年幼,需要父母的关爱,一旦离婚,被告生活将出现严重困难,也极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不同意离婚。
被告顾某某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被告陈述及当庭质证意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无异议,本院依法对其真实性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6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因被告暂时不能生育,2012年9月双方收养一女,取名杨某,后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双方离婚。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结婚已经19年,且收养一女,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的彻底破裂,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其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无法予以证明,且原、被告的养女年纪尚幼,正是需要父母关心爱护的时候,原告应给被告一个维系夫妻感情的机会,共同为孩子创建一个温馨的家庭。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李国宁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瑞丹
分享到:
文章评论 · 所有评论
评论请遵守当地法律法规
点击加载更多
© 2016 法学学习 http://wenshu.nlaw.org/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豫ICP备10026901号 豫ICP备10026901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email protec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