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枝与包秋歌、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6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650号
原告张秀枝,女,汉族,1945年2月17日生。
被告包秋歌,女,汉族,1963年7月5日生。
被告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县支公司。
负责人王晓征。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枝诉被告包秋歌、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枝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包秋歌、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秀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秀枝撤回对被告包秋歌、中国平安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张秀枝负担70元,剩余70元退还原告张秀枝。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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