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982号
原告王忠元,男,汉族,1946年3月9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元强,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俊伟,男,汉族,1982年12月9日生。
被告王晓璞,女,汉族,1984年7月12日生。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陶韬。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忠元诉被告李俊伟、王晓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忠元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俊伟、王晓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忠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忠元撤回对被告李俊伟、王晓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王忠元负担。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
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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