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292号
原告李政
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任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游远航,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涛,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政诉被告郑州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江苏恒顺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回25元。
审判员 井柏年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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