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悦申请变更李国强监护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特字第16号
申请人李悦,女,汉族,1987年12月7日生。
被申请人李国强,男,汉族,1962年7月14日生。
本院在审理李悦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悦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了对李国强监护人的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李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悦撤回对李国强监护人的变更申请。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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