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俊发与黄久艳、宋学迅、陈德州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1108号
原告杨俊发,男,汉族,1951年6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东方,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黄久艳,男,汉,1980年6月30日出生。
被告宋学迅,男,汉,1978年7月22日出生。
被告陈德州,男,汉,1969年2月2日出生。
原告杨俊发诉被告黄久艳、宋学迅、陈德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俊发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俊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剩余退还原告杨俊发。
审 判 长  李 娇
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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