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野与马文斌、郑州市铁路公安局郑州铁路公安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547号
原告田野,男,汉族,1985年11月23日生。
委托代理人董滨,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文斌,男,汉族,1969年4月16日生。
被告郑州铁路公安局郑州铁路公安处。
负责人谢新喜,该单位处长。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志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潇洒,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野诉被告马文斌、郑州市铁路公安局郑州铁路公安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野于2014年12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文斌、郑州市铁路公安局郑州铁路公安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田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野撤回对被告马文斌、郑州市铁路公安局郑州铁路公安处、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田野负担108.5元,剩余108.5元退还原告田野。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苏志美
人民陪审员  魏 来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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