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绵启与李志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4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998号
原告班绵启,男,汉族,1966年5月12日生。
委托代理人黄宗辉,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会敏,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告李志敏,男,汉族,1997年12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育铭,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兰增奇,郑州市二七区淮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班绵启诉被告李志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班绵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班绵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班绵启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退回原告班绵启。
审 判 长  李 娇
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
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
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徐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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