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边xx因与被申请人杨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边xx,男,194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xx,女,1951年7月1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边xx因与被申请人杨x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一终字第1380号,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边xx申请再审称:原审没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再审予以分割。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一、二判决仅判决夫妻双方离婚,对双方共有的财产由于双方均没有举证证明,另案处理。现申请人要求再审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申请人可以另案诉讼以分割财产,故对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边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边xx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乔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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