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许五辈因与被申请人许全成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7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五辈,男,汉族,1950年8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全成,男,汉族,1965年6月22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许五辈因与被申请人许全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许五辈申请再审称:2009年8月14日,申请人之父许建明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庆丰街民生证券公司30号院2号楼1单元1楼西户房屋由其大儿子许五辈出资购买,房产等一切权利归许五辈所有。依据上述证明应当认定申请人是涉案房屋实际出资购买人,房产等一切权利归申请人所有。一、二审判决不支持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错误,要求法院依法再审,改判申请人许五辈对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庆丰街30号院2号楼1单元2号房屋享有所有权。
本院认为:涉案房屋系申请人之父许建明于1996年以自己的名义集资购买其所在单位的房屋,虽许建明出具证明该房屋由许五辈出资,一切权利归许五辈所有,但许五辈无法以自己的名义购买该房屋,因该房屋包含了许建明的工龄、身份等职工福利因素,许建明的妻子马桂英应对该房屋享有相应的权益。依据证明可以认定许建明对自己份额的处分,但许建明的妻子马桂英去世后,马桂英遗产范围并未确认和继承,故原审判决驳回许五辈要求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庆丰街30号院2号楼1单元2号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许五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许五辈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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