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赵友生因与被申请人张铁良非法用工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3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友生,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士英,女,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铁良,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赵友生因与被申请人张铁良非法用工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友生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证、采信证据有误,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且相互矛盾。赵友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矛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驳回赵友生的起诉并无不当。在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出现问题时,二审法院已明确告知赵友生可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故赵友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友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友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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