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友生,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士英,女,汉族,1964年8月1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铁良,男,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赵友生因与被申请人张铁良非法用工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9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友生申请再审称:一审判决认证、采信证据有误,认定事实错误;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且相互矛盾。赵友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相矛盾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优势证据原则驳回赵友生的起诉并无不当。在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出现问题时,二审法院已明确告知赵友生可向相关主体主张权利。故赵友生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友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友生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相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