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黄鑫因与被申请人胡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黄鑫,女,汉族,1967年11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訾召,河南金色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展,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胡良海,男,汉族,1932年11月28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黄鑫因与被申请人胡良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1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黄鑫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徐国庆
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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