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魏延强、廉秋霞因与被申请人刘文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6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魏延强,男,汉族,1974年5月14日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廉秋霞,女,汉族,1979年1月4日生。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川东,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焦聪聪,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文庆,男,汉族,1966年9月30日生。
再审申请人魏延强、廉秋霞因与被申请人刘文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三终字第1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魏延强、廉秋霞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无权要求退还履约保证金及进场费。魏延强、廉秋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对魏延强、廉秋霞承担法律责任的理由已充分释明。再审审查期间,魏延强、廉秋霞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刘文庆存在违约的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魏延强、廉秋霞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魏延强、廉秋霞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魏延强、廉秋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相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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