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3503号
原告丁晓武,男,汉族,1973年6月6日生。
委托代理人陈其麟、相广建,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湘粤楼酒楼。
负责人段芳芳,经理。
委托代理人苗永顺,河南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丁晓武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湘粤楼酒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4年9月1日被告二七区湘粤楼酒楼聘请原告为酒店总经理前期的改建与员工招聘等各项工作,当时约定工资为20000元整,11月15日因发放10月份工资的时候湘粤楼酒楼以没钱为理由一直拖欠没发至今。经原告多次催要以没钱为理由拖延,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州市二七区湘粤楼酒楼偿还拖欠工资20000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拖欠工资属劳动法调整的范畴,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原告应先行劳动仲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丁晓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退回原告丁晓武。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昊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亚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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