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成俊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8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柱,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峰,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成俊,男,195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成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四终字第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涉案商铺不具备经营条件、不适合租赁与事实不符。二审关于商铺所在市场的开业时间认定错误。二审以“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判令申请人退还几乎全部的租金系适用法律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要求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孙成俊与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签订的《营业房及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孙成俊依据合同履行了支付商铺使用权转让费122500元及押金5000元的合同义务,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虽然按期履行了交付商铺的义务,但是所在商场不断进行装修改造,不能保证孙成俊等商户的正常经营秩序,故二审认定2011年12月24日之前商场未能达到经营条件,天达公司具有完全过错责任并无不当。另二审考虑到2011年12月24日之后,孙成俊等商户与天达公司对合同未能实际履行均存在过错责任,又综合本案商户的实际损失、预期利益及履行合同的情况、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二审判令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孙成俊商铺使用权转让费105937元在合理范围内。
综上,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南天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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