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丙西(又名高丙须),男,196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六,男,1951年2月26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高丙西因与被申请人张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郑民二终字第185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高丙西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混淆是非,判决错误。高丙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高丙西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高丙西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高丙西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绍斌
审判员 张玉霞
审判员 徐国庆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董相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