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张清学因与被申请人冯丽鹏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9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清学,男,1960年8月14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丽鹏,男,1990年1月1日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张清学因与被申请人冯丽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三终字第9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清学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被申请人私自在协议后边又加上了“有效期2017年底”字样,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申请人申请称“有效期2017年底”是被申请人私自添加的,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张清学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清学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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