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马天祥因与被申请人董文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16-07-21 06:5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民申字第1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天祥,男,汉族,1947年3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冯子军,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文中,男,汉族,1955年8月26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马天祥因与被申请人董文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4)郑民四终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天祥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主张。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再审申请人马天祥与被申请人董文中之间口头约定的土地租赁协议,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应视为不定期租赁。董文中诉请马天祥返还租赁的土地,并支付拖欠的土地租金,证据充分,应予支持,由于马天祥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土地置换的法律关系,马天祥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马天祥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天祥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范淑娟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乔景涛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乔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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